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7489号 原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