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7489号
原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