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1341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