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县福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2民初3566号
原告:固安县福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金海花园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7006013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祖家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468509764。
法定代表人:辛海东
固安县福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固安县福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县福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6元,减半收取计4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