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2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河北省固安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河北省固安县。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固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25308.91元,负担执行费865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诚信联动管理平台作用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3月25日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6月20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2019年3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五、2019年6月20日,本院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六、2019年6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25308.91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和
书记员宛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