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执保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和平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培武。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瑞雪道29号13#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雅雷。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翟秀秀。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环道166号院内西区办公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萍。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金康东道阿尔卡迪亚小区2号楼底商D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娥。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祖家场村。
法定代表人:辛海东。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公寓2#2-1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广仓。
原告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的财产在价值12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现申请保全人申请撤回对上述被申请人的网络查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财产的网络查控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