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与深州劳务公司虽签有《债权转让协议》,但二者实际为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本院对于***要求六建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956383.71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时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之日。本案中,***主张2013年底涉案工程已全部竣工交付,六建公司对此表示不清楚,故本院对于***主张的竣工交付时间予以采信,六建公司应向***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