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99号 申请人: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木材市场5区6号。 经营者:***,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黄河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吉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149号(延安大路与湖西路交汇)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原告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吉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鑫众联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吉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