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7378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杖子乡车河口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黄河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杖子镇高杖子村农民。 原告***诉被告深州市第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