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61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荣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第三人: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林场。
法定代表人:许中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