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983号
原告: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荣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012931875。
法定代表人:杨京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州镇工业区景开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5864074M。
法定代表人:郝国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