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195号
申请人: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荣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012931875。
法定代表人:杨京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州镇工业区景开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5864074M,组织机构代码:695864074。
法定代表人:郝国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葛家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