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362号
申请人:***,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神龙消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高新区向荣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012931875,组织机构代码:601293187。
法定代表人:杨京学。
被申请人:**站,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站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4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站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4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