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恢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腾达新城西区。
被执行人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97384-2。
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存款4176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1600元。现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冀112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