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27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民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执行人:胡桂营,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
被执行人:吴洪才,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
被执行人: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景德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127109973842A。
法定代表人:张国营。
本院在执行***与***、胡桂营、吴洪才、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冀1127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玉华
执行员  李明星
执行员  何 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云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