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7民初90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告: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3842A
法定代表人:张国营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衡水市景县景德路15号。
被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景县广联建筑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风志
审 判 员 曹政亮
代理审判员 梁 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