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141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
被告: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郝玉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涛。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照伦。
被告: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营。
诉讼代表人: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
原告**与被告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计4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