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景县广联水泥厂,住所地景县龙华镇立交桥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0065429-1。
法定代表人:苏俊英,职位。
申请执行人:景县广联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景县龙华镇立交桥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1582624-4。
被执行人:河北省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景县,组织机构代码109973842。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景县广联水泥厂、景县广联水泥制品厂申请恢复执行河北省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拖欠货款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省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向景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景县人民法院以(2017)冀112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衡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肃郁
审判员 石 洁
审判员 陈福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