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2民初102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告: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地深州市长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郝玉川,该处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董事长。
被告:衡水市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景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营,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衡水市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诉称,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我建筑工程款504777元、其他二被告负连带给负责任、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衡水市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水市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该公司已于2017年4月18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景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当移交景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衡水市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衡水市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景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州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彦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亚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