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文军钢管租赁站与河北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民初1101号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军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105国道堤岭钢材市场63号。
被告:河北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德路15号。
被告:***,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德州市德城区文军钢管租赁站与河北景县广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军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军钢管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曲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