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民初554号
原告: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蟠龙路赵同道口。
法定代表人:王子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存,该公司员工。
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彭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占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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