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718号

申请人: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朱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93496538H。

法定代表人:温花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平,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蟠龙路赵同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7216676141。

法定代表人:王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韩占良,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占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占良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等额的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0221130133000402000010,担保金额为4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韩占良名下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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