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71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森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占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111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111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正文第十行“130104199309222418”补正为“130104198309222418”。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