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经三南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襄阳市襄城区科技创业中心科技大楼****房。 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9)豫08民终3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支付335580元及利息。因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29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于2020年8月4日去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3558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合议笔录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合议时间:2020年10月30日 合议地点:中站法院执行局 参加人员:********* 记录人:*** 合议记录: ***: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一、向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29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于2020年8月4日去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鑫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3558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我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襄阳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和***二位同志的意见。 合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