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永泰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辖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休门街**滨江优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永泰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鑫科国际广场**1101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泰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20)豫1330民初2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0)豫1330民初220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也不是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认为不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本案也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被告所在地管辖,申请人的注册地为***市桥西区休门街3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请支付劳务款,故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一般管辖原则,而本案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桐柏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其不是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因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争议案件仅作形式审查,对应否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不予处理,故本院对上诉人中地志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