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4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南楼506。
法定代表人:刘乃标。
被执行人:***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石风路17号河北四建办公楼南楼三楼314。
法定代表人:骈志奇。
关于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