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3765号
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旭城花园3栋2号。
法定代表人:骈志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