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563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XX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骈某某,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与***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咸秦劳人仲案字[2021]第197号裁决书,被告***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缴纳诉讼费,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江
二0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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