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
被执行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2576898R。
法定代表人:宋瑞雪,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石风路**河北四建办公楼**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34439186。
法定代表人:骈志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390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