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601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
被告:***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石风路17号河北四建办公楼南楼三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骈志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