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601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 被告:***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石风路17号河北四建办公楼南楼三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骈志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