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振北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2258号
原告:河北振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中华南大街**华府园银座3-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5881783191。
法定代表人:张琼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正定县华安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870131546。
法定代表人:龚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振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振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振北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振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振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