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异18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仲裁申请人):***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正定县华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龚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士宾,***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仲裁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航分公司,,住所地***市深泽县北苑路西段路北(马庄村)
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蔡桥街蔡桥路**
法定代表人: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拓公司)与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航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不能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众拓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众拓公司称,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执行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和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一案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出石裁字(2019)第1261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申请人多方了解和查询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能力履行裁决书裁决的给付义务,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是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因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之规定,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工商登记,拟证明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2020年6月9日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因被撤销而注销。
本院查明,申请人众拓公司与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案,2020年1月10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出石裁字(2019)第126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向申请人众拓公司支付劳务承包费560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57180元,由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承担。由于申请人已预交了全部仲裁费,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该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众拓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冀01执32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众拓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2013年4月18日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2020年6月9日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因被撤销而注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江苏华宝***冀航分公司作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本案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申请人众拓公司申请追加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众拓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履行石裁字(2019)第1261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东华
审判员 王珊珊
审判员 李鸿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敏欣
书记员 白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