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8民初3007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花园村**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建材有限公,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花园村**式式。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