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繁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唐山繁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8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审原告):唐山繁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融侨半岛小区106-1-2604。
法定代表人:谭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元,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8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