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玉田县启星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29民初3243号
申请人: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万广。
被申请人:玉田县启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杨家板桥镇赵腰铺村全富西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恒。
被申请人: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察院街玉鼎春园2号公寓1门16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
被申请人:北京展润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村委会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兴田。
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启星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田县启星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展润塑料有限公司的19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玉田县启星商贸有限公司、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展润塑料有限公司的19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唐丽丽
人民陪审员  许名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