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宏坤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0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513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宏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刘庄子**。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这边霞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唐山市丰润区宏坤商贸有限公司诉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4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宏坤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2477417元。经查被执行人唐山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宏坤商贸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