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514之二号
原告:**,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
原告**与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冀0208民初35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需解除对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