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3514号
原告:**,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南环西道南侧。
原告**与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