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与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211行审13-1号
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阳光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祝令成,职务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依据原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青黄)安监管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受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依据原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青黄)安监管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江社志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应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