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祝令成,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8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滑县。
本院审理原告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33元,减半收取251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