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1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祝令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嗣耀。
被告:***。
委托代理人:苏晶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
审 判 长  刘树芬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