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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390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路**翔云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女,汉族,1969年5月27日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路**工业园区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7851299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9日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女,汉族,1987年11月9日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被告***、***、**市润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