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5民初1114号******
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双庙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硕刚,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万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