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2087号
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男,5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