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2执保15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阿拉山口市,联系电话:188XXXXXXXX
被保全人:**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孙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中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保全被申请**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63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63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3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卡哈尔曼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西尔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