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2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阿拉山口市,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保全人:**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孙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中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保全申请,申请依法保全被保全人**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32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2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算。
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姚 寅 生
审 判 员 达吾列提·艾斯克巴依
审 判 员 卡哈 尔曼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那黑尔巴 ·克力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