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03民初5288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沙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沙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沙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沙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