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03民初528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沙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与被告***、***、***、沙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沙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沙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