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714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名悦祥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D区1216。
法定代表人:李名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5号。
法定代表人:郭运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名悦祥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悦祥赫公司)与被申请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第二建筑公司名下价值789096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足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第二建筑公司名下价值789096元的财产。现该案已经审结,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名悦祥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栾晨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