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714号
申请人:北京名悦祥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D区1216。
法定代表人:李名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5号。
法定代表人:郭运波。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申请人北京名悦祥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二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8909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七十八万九千零九十六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晨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