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656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43408699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 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